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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地方审判机构枉法裁决百姓权益何去何从?



  CCTV3.15维权服务中心 记者夤辉 中国法制报记者 张强)2020年的魔幻开年,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难忘的。在钟老的带领下,全国人民两个多月的艰苦抗疫,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而家住山东省威海市的王女士(电话17561537579),她的心情却并没有因为疫情的好转而放松。刚刚收到荣成市人民审判机构裁决书的她,心情沉到了谷底。经过五个多月的煎熬,本想指望法律和法官还她一个公道,不成想,非但没有等到公平的到来,审判机构还利用强大的司法资源,剥夺了她维护正当权益的权利。

  借款不当引纠纷,司法保全维权益

  王女士的丈夫陈先生,是当地鱼粉企业的核心人物。在2014年,某鱼粉企业的负责人林先生说服陈先生到他新建的工厂进行投资,并要求陈先生负责新工厂的生产事宜。

  加入该公司后,自2014年——2016年三年多的时间里,陈先生以汇款方式及应收鱼粉、虾粉销售款转付等方式投入11820408.2元人民币。后因为该公司拟上市的目标没有完成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等诸多原因,陈先生决定离开威海到国外发展。为此陈先生与该公司达成退款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退还陈先生投资款11820408.2元人民币,并按约定支付自2014年至2016年3月5日之间的40%的利润,共计7229311.92元人民币,两项共计19049720.72元,因事实清楚,财物多次对账,且该公司的股东都予以认可,故协议达成。因为怕生出别的变故,所以双方就到审判机构对达成的调解书请求司法确认、荣成市人民审判机构做出(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确认了该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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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离开后,该公司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的借款纠纷,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拍卖了位于槎山路的土地(新工厂所在地)。拍卖完成后,当时的荣成审判机构执行法官滕晓琳告诉王女士和陈先生,拍卖款在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后还有1000多万剩余款项,且没有其他查封人,让王女士和陈先生赶紧保全剩余拍卖款1000万。陈先生和王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样的一个决定,会给自己日后带来如此大的麻烦,也为荣成审判机构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的违法乱纪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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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保全拍卖款将近一个多月后,王女士和陈先生原以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没想到,因为强力部门的介入,却上演了一出司法闹剧:拍卖款汇入陈先生账户将近一个月,因经营所需支付工资,王女士用网上银行转账时突然发现网上银行异常,无法完成支付交易。王女士心生疑惑,却没有在意,打算第二天到银行去询问一下原因。

  王女士及其女儿去开户行查询异常原因时却被告知她和他老公的账户已经被审判机构无故冻结。王女士心想自己既没有欠别人的钱也没有惹上官司,审判机构为什么无缘无故把她家的账户都给冻结了呢? 百思不得其解后,王女士和她女儿随即便去了荣成市人民审判机构询问冻结原因。到达审判机构后,王女士说明来意,审判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她的问题含糊其辞,并采取了“踢皮球”的处理方式。后找到当日执勤领导王科春,他非但没有解答王女士的问题,反而对她大肆辱骂。王女士感到很崩溃,自己又没有犯什么罪,就是想问一下自己家的账户为什么会被封了,怎么就这么难。因询问无果,当日她们只好离开。

  见审判机构迟迟没有回复,工人还催着要工资,王女士觉得自己的账户老是这么被封着也不是个事。于是她再次找到审判机构询问账户被冻结的原因。这次她找到了原执行法官滕晓琳,滕法官非常为难地告诉王女士:院领导将其大骂一顿,原因是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以后简称荣成农商行)在青岛海事审判机构也查封了该土地(槎山路新工厂所在地),且他们的查封在王女士保全之前,要求王女士退还执行款。这个消息对于王女士来说,犹如晴天霹雳,自己交了保全款以及所有的手续费,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拿到了自己的保全款,现在却被告知要求全额退还。王女士问滕法官:“执行时你明确说没有其他人查封,怎么现在又冒出来荣成农商行?”腾法官对此没有解释。王女士又问:“那我交的那些保全费、手续费怎么办?”滕法官说:“这个钱你去管你合作的那个工厂要。”听完滕法官的话,王女士的心凉了一截,自己本来没打算保全,现在出了这码事,前前后后交的钱全打了水漂。

  王女士遂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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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异议书后,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的回复,完全失踪。

  审判机构充当保护伞,枉法裁决“效力大”

  就在这时,荣成人民审判机构上演神操作,首先出具(2019)鲁1082民监4号裁定,裁定对(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提起再审,后又出具(2019)鲁1082执3798号执行裁定书,告知冻结王女士及其丈夫账户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执行回转,这明显违背程序,执行回转应有申请人,且执行回转需原判决被撤销,但下达执行回转裁定时既没有申请人提出,原裁定也没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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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步骤完成后,荣成农商行登场,以申请人的名义要求撤销(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该案3月23日开通。主审法官常晓庆在没有在庭前给被申请人陈先生及林先生所在公司送达申请人的申请书的情况下就开庭。王女士一方在不知晓案由的情况下就走进了法庭,也走进了荣成市人民审判机构和荣成市农商行提前设计的陷阱中。开庭当日,王女士方由原告变成了被告,这是王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她一直认为审判机构会给她一个公平的交代。朴实的王女士还是心存一丝幻想,生长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她一直坚信党和国家为人民,中国法律为人民,她不相信法制社会下官员能名目张胆地欺压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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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这样,王女士一方依然在法庭据理力争:农商行申请撤销(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必须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374条之规定,即该裁定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时方可申请撤销,但申请人农商行在申请书中称,其在执行中查封在前,应优于陈兆礼得到执行,也就是说(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本身没有问题,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其利益是在执行环节没有得到保护,那么就应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异议,而不是罔顾事实,要求撤销(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其申请既无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基础。这样的道理,作为多年的法官应该完全知晓,但我们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将近两个多小时的辩护中,庭审一度进行不下去。最终,审判长常晓庆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具体的审判结果需要他到院里商议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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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即3月24日常晓庆法官非常高效的就下达(2020)鲁1082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原裁定立案的案由错误,程序违法。原裁定为民特监字裁定书,即为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依该程序主体当事人应为原(2019)鲁1082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两申请人:陈兆礼和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程序中不可能有被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反过来,被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如果提起撤销之诉,是普通程序,不应是审判监督程序。

  原审裁定书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是错误的,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是被申请人荣成农商行提起的申请撤销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裁定书,影响的是申请人与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实体权利,无论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都是撤销之诉,根本不是裁定受理的范围,错误的适用裁定,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082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定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合法,申诉人依法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申请撤销经过司法确认的(2019)鲁1082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必须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374条之规定,即该裁定书侵害了被申请人荣成农商行的利益。但被申请人农商行在申请书中称,在执行其查封在前,应优于申请人得到执行,其提交的证据就是法院判决的司法文书及在执行阶段的查封裁定,论证其查封在先而已,也就是说(2019)鲁1082号民特216号裁定书本身没有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经过司法确认的裁定书,无论是事实上还是程序上都没有损害被申请人农商行的利益,其利益是在执行环节没有得到执行法院的保护,所以被申请人荣成农商行申请撤销经过司法确认的(2019)鲁1082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没有证据证明(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损害了其利益,也没有事实基础,所以其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是执行法院没有查明尚有被申请人荣成农商行的申请查封的轮候顺位,其应在执行阶段提起执行异议,而不是申请撤销荣成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特216号裁定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我们的权益,在荣成审判机构的操作下荡然无存。至此,王女士对法律公正仅存的一点幻想也破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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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即便农商行确实在执行阶段申请查封,也在我们之前,那么也应在执行程序纠正,荣成审判机构应纠正自己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而不是罔顾事实,一错再错,纵容荣成农商行申请撤销我们经过司法确认的裁定书,为强力部门保驾护航,也掩盖自己的执行错误,但却极大的伤害了我们小百姓的权益,荣成审判机构罔顾事实出具的(2020)鲁1082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就是其枉法裁决的有利证据。

  国家说过:要让每一当事人都感受司法公正。但荣成审判机构利用掌握的司法资源,枉法裁决,辜负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9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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